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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5-03-31
省社保局: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精神,二、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四、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5年3月17日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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