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5年3月21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