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涉企政策服务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企政策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应当依托涉企政策平台开展涉企政策服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派发相关责任部门确认,清晰列出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要求等要素,简化申报材料,减少或取消纸质材料报送,涉企政策平台应当实现与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统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第四十条各级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涉企政策服务实施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