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管理职责)市数据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市数据局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市数据局根据年度预算,第五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十六条(项目指南)市数据局根据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实际情况,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总投资额、专项资金支持额、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周期由市数据局在项目协议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向市数据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市数据局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材料,市数据局可决定撤销对项目的资金支持,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市数据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市数据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市数据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