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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5-03-2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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