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第四条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五)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第九条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领导,第十一条专业计量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第十五条国家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分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最高计量标准,第十八条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