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即马兰花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定点机构管理和资金监督等工作,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创业培训承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师资是指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拔,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管理和考核,(四)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服从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派遣的,第五章教学管理和规范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第十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备案审核同意后,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创业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做好培训考核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