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车行处字[2024]25号当事人:合肥瑶海区贵昌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GJL57C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交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