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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5-02-27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进行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5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收回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资金,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末由自治区科技厅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科研失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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