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310025)电子邮箱:584889104@qq.com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14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条件,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5月末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至4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就业省集中系统经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补助金等业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