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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02-08
第二条在长兴县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即为促成房地产交易,第七条长兴县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4.不少于3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资格证书进行备案的,第十一条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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