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2022年5月10日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及统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第五条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九条助理统计师(一)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10年,(六)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五)申报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六)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