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定、管理和宣传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奖励和评审原则)创新奖表彰本市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和优秀的专利项目,第五条(评审表彰委员会及其职能)市政府设立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委员会”),第六条(评审表彰办公室及其职能)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办公室”)为评审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第二章申报要求和评定条件第八条(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申报条件)申报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第九条(创新奖(创造)的评定条件)创新奖(创造)授予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有突出成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的企事业单位,第十条(创新奖(保护)的评定条件)创新奖(保护)授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的企事业单位,第十二条(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申报条件)申报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二)申报专利项目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创新奖或者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表彰,相关候选专利项目、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符合以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推荐者”)向评审表彰办公室推荐:(一)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可推荐候选专利项目和候选单位,由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评和筛查的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候选单位和创新奖(专利一等)的候选专利项目进行复评,第二十条(审议拟获奖名单)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将形式审查、初评和复评情况、授奖建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名单的确认意见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由上海市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三条(奖金使用规则)对获得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