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除外,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八条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已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建(构)筑物用途及权属范围分别按照规划条件、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材料载明的用途和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应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共同办理,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应单独办理,第二十七条地下建(构)筑物的用途应依据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进行登记,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