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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12-24
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市级贸易型总部,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级贸易型总部,(二)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二)对申报本管理总则及三项细则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市级贸易型总部、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级贸易型总部,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一)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市级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民营企业总部)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二)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总部,二、认定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对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崇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贸易型总部)一、奖励对象和奖励依据(一)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二)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区级贸易型总部,二、认定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对已认定为市级总部、区级总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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