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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12-24
区各直属单位、企业:《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2024年12月12日上海市崇明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数字化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统筹规划)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业务需求制定部门数字化专项计划,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数字化发展规律和数字化建设特点,预算主管部门编制的数字化专项计划应当报区数据局备案,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八条(评审方式)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崇明区数字化项目专家库,第九条(综合预审)区数据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组织对预算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的数字化项目材料进行综合性预审,第十一条(专项评审)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列入本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专项评审,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验收主体)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数字化项目验收工作,作为预算主管部门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第二十五条(经费审核)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预算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的数字化运维服务类项目进行评审,第八章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效能自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化建设类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完成项目效能自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数字化项目的建设规模、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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