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全县各级各部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由县数据局签署审查意见后送县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并支付,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6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结算评审,县数据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技术评审(含前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县数据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须经县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使用单位负责以部门管理和使用为主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县数据局统筹管理县本级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整改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对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评审方案、招标需求、资金使用、密码应用、信息安全、项目绩效、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等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