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奖励标准的补充说明1、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分为30%(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2‰、4‰、6‰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2‰、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进行奖励,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2、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分为25%(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进行奖励,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3、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分为20%(含)至40%(含)、40%至60%(含)、超过60%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6‰、8‰、1%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对当年度的增速4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在40%至6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增速超过6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1%进行奖励,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二、联系方式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三、相关附件《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5号)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