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负责受理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的申请、资料预审等相关事宜,(三)负责登记发布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交易、进行交易鉴证、发布成交公告、代办服务等;(四)负责运营服务中心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五)完成县农村生产要素流转及金融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运营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第十一条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可以直接向运营服务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服务,第十三条转让方申请流转生产要素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发布申请书;(二)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第十七条运营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由运营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十九条在运营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要素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四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第十条农村生产要素融资申请、受理、审核可以在运营服务中心进行,第十一条申请要素融资应向运营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借款人基本资料,第十七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农村生产要素抵押登记信息表,由抵押权人依法将抵押物提交运营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