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街道、直属事业单位:《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3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温州市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瓯江口产业集聚区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重点对企业的准入管理、履约管理、退出机制作出规定,承租企业应与出租方签订《瓯江口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第四条承租企业原则应符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第五条承租企业必须符合瓯江口产业导向政策,第六条出租、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要求(1)承诺投产后两年内达产年产值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瓯江口工业“标准地”指标要求(以最新的瓯江口标准地指标要求为准),(2)在上年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或者B类的企业,第三章履约管理第八条企业评价(一)承租企业须严格按照与出租方签订《瓯江口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开展生产经营,纳入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若整改期满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仍为D类的,(7)企业自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未将财税关系迁入瓯江口的,第十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出租管理,附件1承租项目准入承诺书.doc附件2租赁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表.doc附件3瓯江口租赁厂房项目备案表.doc附件4瓯江口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本).doc《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