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凡政府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无关设备类、服务类、委托代理类、信息化类等采购项目,凡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建设类项目、200万元以上采购类项目,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十八条发改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总投资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3)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预算编制等单位初步认定清标金额超过中标金额3%(不含3%)的,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项目,由财政、发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核定后报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工作组,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住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审批项目(含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许可证的项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县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