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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2022年文化和旅游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 2022-01-13
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2022年文化和旅游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文旅发〔2021〕280号)、《2022年文化和旅游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一、评审权限(一)县(市、区、行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文化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二)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文化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项目完工后所形成的相关资产由当地文旅部门计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产账目,各地旅游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四)“青绣”提档升级由村集体经济或旅游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五)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由村集体经济或旅游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乡村旅游景区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补助资金:三星级不高于5万元,2.资金主要投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标志标识、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等,3、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现存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的申报单位目前是否符合原评定标准须严格审核,(六)旅游厕所建设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四、评审要求(一)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的专家必须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处室专家智库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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