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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工业园区项目入园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 | 2022-01-13
6.入园项目投产一年内产值必须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以及建设多层厂房、税收贡献等给予阶梯式的奖励补助,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项目建成投产,按该幢厂房的占地面积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亩、1万元/亩、3万元/亩(列入省级开发区的不享受二层、三层厂房奖励),项目业主应按预供地面积交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亩(不计息),引导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除选址不足相应面积的边角地块以外):1.尤溪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城南园)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30亩的,2.其他县级工业集中区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20亩的,乡镇级工业集中区内单个项目用地低于(含)15亩的,第七条关于预供地审批权限1.尤溪经济开发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低于(含)50亩、其他各工业园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低于(含)30亩的,2.尤溪经济开发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50-200亩(含)、其他各工业园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30-100亩(含)的,3.尤溪经济开发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200亩以上、其他各工业园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100亩以上的,尤溪经济开发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低于(含)50亩或其他工业园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低于(含)30亩的,尤溪经济开发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50亩以上或其他工业园区内单个项目预供面积30亩以上的,(五)项目投产后企业年税收到达30万元/亩的,(六)拟落户项目业主(持有该项目不低于30%股份)在其他地区投资建设的已达产项目年销售收入不低于(含)500万元/亩或年税收不低于(含)3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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