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社会事业服务局、投资合作局、秦创原创促中心和西咸集团等单位具体负责本政策涉及条款的兑现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第四条由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统筹组织“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的申报认定工作,(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第十四条人才在认定期内通过新区申报认定国家、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西安英才计划”的,(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第十五条人才认定后获得“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科技新星”“青年人才托举计划”等省级科技领域荣誉奖励的,(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第十七条对落地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秦创原创促中心)第十八条对经评审完成省级、市级和新区“揭榜挂帅”项目的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第十九条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新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人才办、社会事业服务局、投资合作局,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包括税收奖励和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新区、新城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级承担执行,第二十九条西咸新区“秦创原创新人才计划”奖励支持措施中涉及的各类政策条款兑现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各新城、园办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秦创原创新人才进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