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九条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6年内,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澧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等额投票产生获奖建议名单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杯,第二十一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第二十五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表彰有异议的,第九章推广与分享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