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从省财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第六条申报企业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技术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立项,(1)采取销售奖励的方式首台套装备实现销售后给予奖励,(四)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为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充分运用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之一获得奖励:(1)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2)研发制造企业为生产制造首台套装备产品,省工信厅根据本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二)对于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和首台套自贸港政策叠加奖励,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向省工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信厅按照本细则及项目协议内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第十六条支持获得奖励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专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