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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锂云母年制备10000吨碳酸锂和利用锂辉石年制备电池级、工业级碳酸锂10000吨、氢氧化锂5000吨项目节能审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4-28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呈报利用锂云母年制备10000吨碳酸锂和利用锂辉石年制备电池级、工业级碳酸锂10000吨、氢氧化锂5000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2022〕12号)收悉,碳酸锂(锂云母提锂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98吨标准煤/吨,优于《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1432-2021)中锂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3.0吨标准煤/吨(锂云母提锂工艺-碳酸锂)标准要求,碳酸锂(锂辉石提锂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17吨标准煤/吨,优于《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1432-2021)中锂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2.2吨标准煤/吨(锂辉石提锂工艺-碳酸锂)标准要求,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98吨标准煤/吨,优于《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1432-2021)中锂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2.0吨标准煤/吨(锂辉石提锂工艺-氢氧化锂)标准要求,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八、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九、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价并按原程序报请节能审查,十、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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