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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湖市人民政府 | 2024-09-14
(二)接收对象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省级载体和地方载体,(三)支持范围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共建创新载体等服务形式,三、使用与兑付(一)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类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服务,按不超过实际服务总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不超过协议总价的50%申领企业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1万元,按不超过协议总价的40%申领企业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不超过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四、申请与审核(一)申领企业申领创新券须登陆“浙江科技大脑”,(三)审核创新券由服务载体(载体券)或企业(企业券)申请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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