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为引导基金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和参股基金绩效抽评,第七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营,引导基金按照我市设立基金的相关规划,对基础设施类参股基金,第十九条根据参股基金类型,鼓励参股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在存续期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参股基金的股权或份额,第三十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填报数据应事先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第三十四条参股基金存续期间,或经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含引导基金在内)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第八章终止与退出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从参股基金中退出,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的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自评,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对参股基金进行绩效初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形成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