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部门及各镇乡(街道)从事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涉法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法治审查员(以下简称法审员),第三条法审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四条法审员参与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担任法审员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逐步建立健全县合法性审查中心和各单位法审员“双向交流”机制,第九条各单位法审员应积极参加法审员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案例研讨等实训活动,第十条法审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时,(二)对依法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做到应审尽审,第十一条法审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起草人员和法审员内部分离制度,(三)经调查认定合法性审查工作存在重大违规情形的,第十三条县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考核,各单位如未按照省、市、县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十五条法审员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