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生产经营单位:近日,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及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次重申冷链食品经营“八不”准则,并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凡拒不执行防控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1、不提前履行报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2、经营进口冷链食品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私自购进、储存、经营、使用无“冷链三证”的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8、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