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周岁至3周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幼儿园应当为2周岁至3周岁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幼儿园托班应当对2周岁至3周岁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第十五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第十七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自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开设托班后拨付,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单独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补助经费,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托班所需经费纳入公办幼儿园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补助经费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开设的托班班级数、核定规模数(实际收托人数小于核定规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托班儿童学习生活空间及相关设备设施改造和更新维护,第三十一条享受托班补助经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建立托班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托班补助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