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启动2024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兑现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且须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三)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经费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二、补助依据(一)补助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申报到税务部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二)上一年度申报到税务部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小于30万元的,或者大于年度申报到税务部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补助基数为年度申报到税务部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三)上报税务部门的研发费用与统计部门的研发费用应相匹配,三、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汇总表》2.申报税务部门的企业2023年度、2022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3.经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2023年度、2022年度申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企业研发开发活动投入额,四、兑现申请要求及受理时间1.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联系人:叶承娟电话:0578-5610235地址:复兴西路28号县经济商务科技局科技发展科(4)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docx2.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汇总表.docx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