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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公告

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8-02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鄂人社函〔2020〕237号)、《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1〕46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经办规程>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2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恩施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含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就业奖补等)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贴对象(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恩企业,(三)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就业奖补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恩企业,(四)此项补贴所指吸纳就业人员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性质人员二、补贴条件(一)毕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无其他就业登记或单位社保缴费记录,(二)脱贫劳动力、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三、补贴标准(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不能与一次性扩岗补助、见习基地留用奖补等政策重复享受,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再给予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二)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奖补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三)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一次性就业奖补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原则上在企业注册经营地和社会保险参保地享受补贴(以社会保险参保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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