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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字〔2024〕14号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昌县人民政府 | 2024-03-07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处置履行管理责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开展监督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或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运输单位或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第四十三条相关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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