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第六条【规划和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以及管理体系建设、环境保护等内容,第十一条【处置核准】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分类收运体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第十四条【转移联单制度】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处置企业缴纳运输、处置费用,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制度,《办法》制定遵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原则,推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四、主要内容《办法》设总则、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