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镇(区)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依据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依法依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所属行业系统有关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五)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第十二条对建筑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参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526)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