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设立,第三条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监督项目落户、对项目的事后监管等,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一)项目动工奖励,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下的(不含10亩),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上的(含10亩),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下的(不含10亩),单个项目用地面积为10亩以上的(含10亩),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流程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向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项目动工奖励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动工奖励)申请表,(二)项目完工奖励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奖励)申请表,第七条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街道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东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并约定适用本办法扶持方式引进的项目,附件: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动工奖励)申请表2.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奖励)申请表附件:1.附件1: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动工奖励)申请表.xls2.附件2:东区街道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奖励)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