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灵川县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县城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规划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第三条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预留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的,原则上预留用地应安排在报批项目用地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预留用地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可以采取依法征收方式征收或另行安排等面积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预留用地使用,第二章预留用地的开发利用第八条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按宗地以整体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由国有划拨用地变为出让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该预留用地的产权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