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第二条中介机构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一)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第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一)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中介从业人员身份,第四条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第五条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窗口办理信息确认,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完善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归集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对中介机构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进行动态评价,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价好的中介机构,评价认定为差等:(一)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