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临清市政府性融资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临财工〔2023〕59号),2023年7月19日公布,二、评估目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三、实施情况(一)基本情况《办法》于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现应当评估实施效果,市财政局系该《办法》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后评估,(二)取得成效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文件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问题,因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条件限制要求,建议该《办法》继续实施至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