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第三条【工作原则】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以下简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协助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评价标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每年组织开展辖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和核实工作,第十四条【初评结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上一年度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五条【异议处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第十六条【终评结果】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第十七条【信用名单】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四等九级信用名单并动态调整,第十八条【失信公示】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评价结果等,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