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阜政发〔202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我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二、缴费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二)市辖三区、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县(市)的费用存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当地统筹管理,市、县(市、区)财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符合原26号文件规定已享受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本政策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对象,(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符合原26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照本政策精神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和新老被征地农民待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