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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 | 2024-06-21
深前海规〔2024〕11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印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4年6月2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第二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本办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获得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支持:(一)支持港澳高校建设孵化机构,对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单一机构全年因下列情形获得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一)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前海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参股支持:(一)基金所投资项目属于前海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第三章培育深港澳合作的开放创新生态第十条支持前海合作区机构与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等创新主体联合组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联合体(财务独立核算),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创新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的,对其在港澳设立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购置等费用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支持事项申报情况,《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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