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是指除本县辖区池塘、稻田等人工建设的养殖水域以外,第四条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的规定,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第六条按照《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在本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第九条垂钓管理职责分工:(一)县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综合管理工作,(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垂钓执法过程中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能的行为,(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定版)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1)(1).PDF(定版)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