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4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要求,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资金,自治区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全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该地区补助资金的盟市,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盟市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第十六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自评工作,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2〕1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