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的农牧民、脱贫人口、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借款人承担实际利率的50%,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1.自然人担保(担保期不得超出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待遇时间)①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票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③保证人担保能力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确定,评估价值须由经办银行或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3.质押担保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确定办理,由经办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登记手续由经办银行确定办理,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须由经办银行或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