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创新平台),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厅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厅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厅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第八条申报厅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第十三条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可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建设期,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建设,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验收,第四章运行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厅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6月21日(主动公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