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评估风险的危害程度、发生可能性、发展态势,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实施,接受委托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对风险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六)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向相关单位、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或者公告,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的,评估结论未能准确反映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评估结论不能完全反映风险水平的,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第十八条有证据表明风险水平发生显著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