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工作,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规定,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的追究工作,省及市(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下一级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的追究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责令责任单位,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单位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行为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的基金安全责任追究方式为:(一)批评教育,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责令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责令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对责任人员进行书面通报批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议责任人员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调查取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工作人员调查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发现调查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